安徽省档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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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澳门赌场修改〈安徽省档案条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党派、团体、武装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的经费,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创造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的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市(地)、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本机关的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 各单位的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档案机构,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综合档案馆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主 |